可靠性说明

标题和AI摘要为非官方的监测辅助,并非法律意见或官方译文。各链接指向日文官方来源,应以日文官方来源为准。

日本拟将商业秘密替代化学名称记录的停业移交对象改为指定机构

「労働安全衛生規則及び労働安全衛生法及びこれに基づく命令に係る登録及び指定に関する省令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案」に関する御意見の募集について

发布日期:2026-10-27 · 来源:e-Gov 公开征求意见 · 阶段:公开征求意见中 · 领域:劳动 / 雇佣 · 影响程度(初步):中等影响 · 征求意见截止:2026-11-26 13:00 JST · 本仪表板首次收录: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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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修订详解

日本拟将商业秘密替代化学名称记录的停业移交对象改为指定机构

修订当前阶段: Draft open for public comment · 法律文件类型: Ministerial Ordinance · 最近核实日期: 2026-11-06

本解读为依据日本官方资料制作的AI辅助翻译,不构成法律意见。请以日文官方原文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English names are unofficial descriptions):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existing regulation to be amended) (労働安全衛生規則, 昭和四十七年労働省令第三十二号); Ordinance on Registration and Designation under th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existing regulation to be amended) (労働安全衛生法及びこれに基づく命令に係る登録及び指定に関する省令, 昭和四十七年労働省令第四十四号)

三点速览

有哪些变化?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26年10月27日就省令草案征求意见,拟将企业停业时替代化学名称等记录的移交对象,由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改为指定记录保存机构。 [1] [2]

哪些企业受到影响?

涉及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在法定通知中使用替代化学名称的供应商、指定记录保存机构,以及为诊断而请求披露真实成分名称的医生。 [1] [2]

企业现在应采取哪些行动?

核对拟议的记录移交和披露机制,并考虑在2026年11月26日13时前提交意见。移交对象的拟议变更尚未成为现行法律规定。 [1] [2]

修订背景与目的

在日本,化学成分名称属于商业秘密时,法律在不妨碍化学品风险评估及据此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供应商在特定法定通知中使用替代化学名称。这一安排旨在兼顾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企业安全处理有害化学物质所需的信息。

《劳动安全卫生法》还保障医生在诊断等必要情况下请求披露真实成分名称。现行记录保存制度要求使用替代名称的企业制作并保存相关记录;在保存期限内停业时,应将记录移交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厚生劳动省认为,为确保企业停业后仍能迅速回应医生的披露请求,有必要调整该安排。

Sources: [1] [2]

立法与监管进程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7条之2,使用替代化学名称同时伴随记录保存义务,以及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回应医生披露请求的义务。厚生劳动省概要指出,根据2026年厚生劳动省令第3号建立的记录制作、保存及停业移交制度,自2026年4月1日起适用。

2026年10月27日,厚生劳动省就新的省令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将停业时记录的接收方,由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改为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替代化学名称记录保存机构,并在注册与指定相关省令中规定指定标准、机构履职义务、业务规程及大臣监督等事项。

  1. 2026-10-27 — 厚生劳动省开始就省令草案征求意见 [1]
  2. 2026-11-26 — 公众意见提交截止时间(日本时间13时) [1]

Sources: [1] [2]

下一步进展与不确定事项

已经确定的后续安排

  • 公开征求意见于2026年10月27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6日13时。 [1]

通常的程序步骤

The usual procedure for this kind of instrument; not a forecast for this reform.

  • 厚生劳动省概要预计于2027年1月公布,并于2027年4月1日施行;截至核查时,两者均不是已经完成的法律事实。

尚未确定的事项

  • 征求意见后,最终条文、指定标准和操作程序可能发生变化。指定机构的具体身份及实际公布情况,仍须通过后续官方资料核实。

对企业的影响及实务建议

使用替代化学名称的供应商,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在停业时需要确认法定指定记录保存机构。拟议变更涉及受保护记录的移交对象,并不意味着新增向公众公开商业秘密成分名称的义务。

对于因诊断需要成分信息的医生,指定机构保存记录旨在确保原供应商停业后仍可获取信息。能否及时披露,取决于最终省令和指定机构的具体程序。

核查清单

  • 确认企业是否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7条之2使用替代化学名称并保存相关记录。
  • 如果可能停业,比较现行记录接收方与拟议指定机构,并在提交意见前核对官方概要。

Sources: [1] [2]

官方资料来源

  1. Consultation case 495260225 — e-Gov Public Comment / MHLW; accessed 2026-11-06
  2. Outline of proposed amendments on designated alternative chemical-name record custodians —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accessed 2026-11-06

相关官方记录时间线

仅在名称和法令编号完全一致时才关联相关官方记录,因此该时间线可能并不完整。日期以官方来源所载为准。本内容仅为监测辅助,不构成法律意见;应以日文官方来源为准。

  1. 2026-10-27 —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e-Gov) 「労働安全衛生規則及び労働安全衛生法及びこれに基づく命令に係る登録及び指定に関する省令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案」に関する御意見の募集について (本条记录) 日文官方来源
  2. 2026-11-26 —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6-11-26 13:00 JST) (本条记录) 日文官方来源

后续一般流程

一般程序: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管省厅通常会公布收到的意见及其回应,之后可能(经修改后)制定该法令,也可能不予制定。本仪表板尚未匹配到名称完全相同的已公布法令。这并非对结果的预测。